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八十八年度重訴字第一○九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八年度重訴字第一○九號
- 原告
- 新永達汽車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協德
- 被告
- 乙○○
甲○○
右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院於八十八年十二月二十二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本院前以被告涉有背信犯罪嫌疑,影響於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經於八十八年十二月二十二日裁定命在刑事訴訟終結,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
二、茲查該刑事訴訟案件,業經本院九十一年度上更㈡字第一五0號刑事判決確定,有該刑事卷可稽。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六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三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