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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八十八年度上字第一一六八號

返還模具等民事裁判日期 91 年 12 月 17 日

法官黃熙嫣陳介源鄭傑夫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八年度上字第一一六八號

上訴人
淞凱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斌洲
被上訴人
台灣加藤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加藤智章

右當事人間因返還模具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

於九十二年一月八日下午四時○分在本院第二十六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民事第五庭

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二  月   十七   日

                      審判長法 官 黃 熙 嫣

                         法 官 陳 介 源

                         法 官 鄭 傑 夫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二  月  二十五   日

                         書記官 劉 家 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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