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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八十八年度上字第一二0號

給付買賣價金民事裁判日期 89 年 03 月 31 日

法官林丁寶蔡翁金針林恩山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八年度上字第一二0號

上訴人
甲○○
被上訴人
山永豐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設桃園縣中壢市○○路一六五巷六號二
法定代理人
楊文達
訴訟代理人
呂理胡律師

右當事人間因給付買賣價金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

定於八十九年四月十九日上午十時十五分在本院第二十二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

定。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第十二庭

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三   月  三十一  日

                審判長法 官 林 丁 寶

                   法 官 蔡 翁 金 針

                   法 官 林 恩 山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四   月   五   日

                   書記官 董 曼 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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