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八十八年度上字第一二三八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八年度上字第一二三八號
- 上訴人
- 卓眾視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俊池
- 訴訟代理人
- 陳林賜
- 被上訴人
- 穎昌興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惠媖
右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被上訴變更其應為送達之處所,而不向本院陳明,致其應
為送達之處所不明,爰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九條第三項裁定如左:
主文
本院對被上訴人應予公示送達。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第二庭~B1審判長法官~B2法官~B3法官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八年度上字第一二三八號
右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被上訴變更其應為送達之處所,而不向本院陳明,致其應
為送達之處所不明,爰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九條第三項裁定如左:
本院對被上訴人應予公示送達。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第二庭~B1審判長法官~B2法官~B3法官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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