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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八十八年度上字第一二三八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
    89 年 02 月 24 日
  • 法定代理人
    陳俊池、張惠媖

  • 上訴人
    卓眾視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上訴人
    穎昌興業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八年度上字第一二三八號 上 訴 人 卓眾視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俊池 訴訟代理人 陳林賜 被上訴人  穎昌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惠媖 右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被上訴變更其應為送達之處所,而不向本院陳明,致其應 為送達之處所不明,爰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九條第三項裁定如左: 主 文 本院對被上訴人應予公示送達。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二   月  二十四  日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第二庭 ~B1    審判長法官 ~B2       法官 ~B3       法官 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B法院書記官 曾瓊安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二   月  二十四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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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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