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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八十八年度上字第一二三八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89 年 02 月 24 日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八年度上字第一二三八號

上訴人
卓眾視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俊池
訴訟代理人
陳林賜
被上訴人
穎昌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惠媖

右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被上訴變更其應為送達之處所,而不向本院陳明,致其應

為送達之處所不明,爰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九條第三項裁定如左:

主文

本院對被上訴人應予公示送達。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第二庭~B1審判長法官~B2法官~B3法官

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B法院書記官 曾瓊安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二   月  二十四  日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二   月  二十四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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