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八十八年度上字第一二三八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89 年 02 月 24 日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八年度上字第一二三八號 上 訴 人 卓眾視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俊池 訴訟代理人 陳林賜 被上訴人 穎昌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惠媖 右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被上訴變更其應為送達之處所,而不向本院陳明,致其應 為送達之處所不明,爰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九條第三項裁定如左: 主 文 本院對被上訴人應予公示送達。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二 月 二十四 日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第二庭 ~B1 審判長法官 ~B2 法官 ~B3 法官 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B法院書記官 曾瓊安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二 月 二十四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