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八十八年度上字第一二四○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八年度上字第一二四○號
- 上訴人
- 明欣安全玻璃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蔡秀英
- 被上訴人
- 元昶玻璃股份有限公司 設桃園縣龜山鄉○○村○鄰○○路
- 法定代理人
- 林瑞玉
右當事人間因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核其訴訟標的
金(價)額叁佰伍拾玖萬伍仟伍佰貳拾壹元(新台幣,下同),第三審應徵裁判費伍
萬叁仟玖佰叁拾柒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
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七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又上訴人提起第三審
上訴,未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六十六條之一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亦限上訴人於收
受本裁定正本七日內補正,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第九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