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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八十八年度上字第一二六八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89 年 08 月 04 日

法官黃熙嫣蔡芳齡黃小瑩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八年度上字第一二六八號

上訴人
甲 ○
訴訟代理人
許巍騰律師
被上訴人
翔昶工程有限公司 設台北市○○路○段一八號五樓
法定代理人
余漢平

右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五月十六日本院第

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按提起民事第三審上訴,應於上訴狀內表明上訴理由,其上訴狀內未表明上訴理由者,上訴人應於提起上訴後二十日內,提出理由書於原第二審判法院;未提出者,法院毋庸命其補正,由原第二審法院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一條第一項定有明文。本件上訴人於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六月十九日提起第三審上訴,未於上訴狀內表明上訴理由,嗣於同年月二十一日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惟迄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其上訴顯難認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一條第一項後段、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第五庭

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四十五元正。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八   月   四   日

審判長法 官 黃 熙 嫣

法 官 蔡 芳 齡

法 官 黃 小 瑩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八   月   七   日

                    書記官 李 佳 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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