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八十八年度上字第一二六八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89 年 08 月 04 日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八年度上字第一二六八號 上 訴 人 甲 ○ 訴訟代理人 許巍騰律師 被 上訴人 翔昶工程有限公司 設台北市○○路○段一八號五樓 法定代理人 余漢平 右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五月十六日本院第 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按提起民事第三審上訴,應於上訴狀內表明上訴理由,其上訴狀內未表明上訴理由者 ,上訴人應於提起上訴後二十日內,提出理由書於原第二審判法院;未提出者,法院 毋庸命其補正,由原第二審法院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一條第一項定 有明文。本件上訴人於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六月十九日提起第三審上訴,未於上訴狀內 表明上訴理由,嗣於同年月二十一日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惟迄仍未提出上訴理由 書,其上訴顯難認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一條第一項後段、第九十五 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八 月 四 日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黃 熙 嫣 法 官 蔡 芳 齡 法 官 黃 小 瑩 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四 十五元正。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八 月 七 日 書記官 李 佳 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