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794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八十八年度上字第一二八七號

清償債務民事裁判日期 89 年 01 月 06 日

法官林丁寶蔡翁金針韓金秀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八年度上字第一二八七號

上訴人
永謙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昌民
被上訴人
員彰木業股份有限公司
被上訴人
法定代理人
黃浩程 住

右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八十八年十一月二十三日本院第二審

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民事訴訟第四百六十六條第一項規定,對於財產權上訴之第二審判決,如因上訴所得受之利益不逾新台幣六十萬元者,不得上訴;又同條第二項規定:前項所定數額,司法院得因情勢需要,以命令減為三十萬元,或增至一百萬元;司法院將之提高為九十萬元,並自民國八十八年十月十五日起實施。

二、對於不得上訴之判決而上訴者,原第二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本件上訴所得受之利益未逾新台幣九十萬元,自在不得上訴之列。爰並依民事訴訟法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第十二庭

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四十五元正。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一   月   六   日

                 審判長法 官 林 丁 寶

                    法 官 蔡 翁 金 針

                    法 官 韓 金 秀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一   月   十   日

                    書記官 周 淑 靜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高等法院八十八年度上字第一…」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