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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八十八年度上字第一四二六號

返還出資額民事裁判日期 89 年 03 月 03 日

法官黃熙嫣鄭傑夫蔡芳齡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八年度上字第一四二六號

上訴人
甲○○
上訴人
乙○○
上訴人
丙○○
訴訟代理人
紀舒青律師
訴訟代理人
林家駿律師
訴訟代理人
黃政傑律師
被上訴人
銘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設台北市○○○路○段一四八號二樓之
法定代理人
潘盛頓

右當事人間因返還出資額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

於八十九年三月十五日下午三時十五分在本院第二十二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第五庭

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三   月   三   日

                審判長法 官 黃 熙 嫣

                    法 官 鄭 傑 夫

                    法 官 蔡 芳 齡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三   月   六   日

                   書記官 蔡 錦 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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