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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八十八年度上字第一四八○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89 年 11 月 06 日

法官張耀彩陳玉完侯東昇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八年度上字第一四八○號

上訴人
誌宏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文德
訴訟代理人
毛英富律師
複代理人
顏靖月 住台北市○○路三二八號七樓之六
被上訴人
山九行有限公司 設新竹市○○○街一五0巷五二號
法定代理人
王隆泉
訴訟代理人
魏早炳律師

         陳恩民律師

         李克欣律師

         魏翠亭律師

右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

八十九年十一月二十三日上午九時四十分在本院第二十八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

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第七庭

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一  月   六   日

                  審判長法 官 張 耀 彩

                     法 官 陳 玉 完

                     法 官 侯 東 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一   月   六   日

                     書記官 鄭 兆 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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