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824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八十八年度上字第一四九二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89 年 04 月 24 日

法官林丁寶林恩山蔡翁金針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八年度上字第一四九二號

上訴人
工興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新傳
訴訟代理人
林復宏律師
被上訴人
溢發實業有限公司 設台北縣汐止鎮○○路○段二0八號
兼法定代理人
甲○○ 住台北縣汐止鎮○○路○段二0八號
右 二 人共同
訴 訟 代理人  林順益律師

右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於本院八十八年度上易字第九十八號確認所有權存在事件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以本院八十八年度上易字第九十八號事件訴訟之法律關係(即系爭模具所有權歸屬為何,現由日本スピタル株式會社對上訴人提起確認模具所有權存在之訴)是否成立為據,為免裁判歧異,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十二庭

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四十五元正。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四    月  二十四  日

                  審判長法 官 林 丁 寶

                     法 官 林 恩 山

                     法 官 蔡 翁金 針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四   月  二十七  日

                     書記官 徐 淑 琴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高等法院八十八年度上字第一…」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