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八十八年度上字第一四九二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89 年 08 月 04 日
- 當事人工興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張新傳、溢發實業有限公司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八年度上字第一四九二號 上 訴 人 工興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 定 代理人 張新傳 訴 訟 代理人 林復宏律師 被 上 訴 人 溢發實業有限公司 設台北縣汐止鎮○○路○段二0八號 兼法定代理人 甲○○ 住台北縣汐止鎮○○路○段二0八號 右 二 人共同 訴 訟 代理人 林順益律師 右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院於八十九年四月二十四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本院前以本件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本院八十八年度上易字第九十八號事件 訴訟之法律關係(即系爭模具所有權歸屬為何,現由日本スピタル株式會社對上 訴人提起確認模具所有權存在之訴)是否成立為據,為免裁判歧異,於八十九年 四月二十四日裁定,命在本院八十八年度上易字第九十八號確認所有權存在事件 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二、查該民事案件,業經本院於八十九年七月十九日判決,且依法不得上訴,有民事 判決影本附卷可稽。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六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八 月 四 日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 官 林 丁 寶 法 官 高 鳳 仙 法 官 蔡 翁 金針 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四 十五元正。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八 月 十 日 書記官 徐 淑 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