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八十八年度上字第一四九二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90 年 04 月 19 日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八年度上字第一四九二號 上 訴 人 工興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新傳 被上訴人 溢發實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甲○○ 右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院於民國八十九年四月二十四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本院前以本件訴訟之裁判,以本院八十八年度上易字第一九八號事件訴訟之法律 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裁定命在該訴訟終結以前停止訴訟程序(原裁定誤寫為第九 八號)。 二、茲查明該事件業已終結,有本院八十八年度上易字第一九八號判決書可證。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六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四 月 十九 日 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張 耀 彩 法 官 王 仁 貴 法 官 陳 玉 完 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四 十五元正。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四 月 二十三 日 書記官 徐 惠 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