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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八十八年度上字第一四九二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90 年 04 月 19 日

法官張耀彩王仁貴陳玉完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八年度上字第一四九二號

上訴人
工興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新傳
被上訴人
溢發實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甲○○

右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院於民國八十九年四月二十四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本院前以本件訴訟之裁判,以本院八十八年度上易字第一九八號事件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裁定命在該訴訟終結以前停止訴訟程序(原裁定誤寫為第九八號)。

二、茲查明該事件業已終結,有本院八十八年度上易字第一九八號判決書可證。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六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七庭

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四十五元正。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四   月   十九   日

    審判長法 官 張 耀 彩

       法 官 王 仁 貴

       法 官 陳 玉 完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四   月   二十三  日

                    書記官 徐 惠 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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