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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八十八年度上字第一五三二號

返還買賣價金民事裁判日期 89 年 04 月 24 日

法官林丁寶林恩山蔡翁金針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八年度上字第一五三二號

上訴人
開利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瑞連
訴訟代理人
洪嘉呈律師
被上訴人
瑩泰陶器企業有限公司 設新竹市○○○路二0七巷五號
法定代理人
楊永盛
被上訴人
北區房屋仲介股份有限 設新竹市○○路○段二六0號
被上訴人
公司公園區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兆堂

右當事人間因返還買賣價金事件,上訴人聲明被上訴人承受訴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准由楊永盛為被上訴人瑩泰陶器企業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承受訴訟。

理由

一、被上訴人之法定代理人原為倪金,惟倪金於八十八年十月二十五日死亡,有戶籍謄本附卷可稽,上訴人聲請由瑩泰陶器企業有限公司總經理楊永盛承受訴訟,核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五條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十二庭

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四十五元正。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四    月  二十四  日

                  審判長法 官 林 丁 寶

                     法 官 林 恩 山

                     法 官 蔡 翁金 針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四   月  二十七  日

                     書記官 徐 淑 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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