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八十八年度上字第一七一0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八年度上字第一七一0號
- 上訴人
- 寶龍洋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魏爾森
- 訴訟代理人
- 余天琦 律師
- 被上訴人
- 臺灣貝氏堡股份有限公司
- 被上訴人
- 設台北市○○路一百六一號四樓之二
- 法定代理人
- 張志忠 住同右
- 訴訟代理人
- 徐則鈺 律師
右列當事人間因給付貨款事件,因被上訴人之法定代理人聲明承受訴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應由張志忠為被上訴人法定代理人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由
一、本件被上訴人之法定代理人原為伍爾許,於本院判決前之民國八十八年四月二十九日變更為張志忠,其訴訟程序當然停止,茲據張志忠具狀聲明承受訴訟,並提出公司基本資料查詢表為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七條第三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第十三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