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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八十八年度上字第三一二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89 年 12 月 19 日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八年度上字第三一二號

上訴人
普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秀華
訴訟代理人
許晏賓律師
訴訟代理人
甘義平律師
訴訟代理人
楊永成律師
被上訴人
瑞佑電器有限公司
被上訴人
兼 右
法定代理人
乙○○
被上訴人
甲○○○
被上訴人
丙○○
共同法定代理人
郭芳宜律師

右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第一庭

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二   月   十九   日

                 審判長法 官 洪 仁 嘉

                    法 官 顧 錦 才

                    法 官 湯 美 玉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二   月   二十   日

                    書記官 王 敬 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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