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八十八年度上字第六六七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八年度上字第六六七號
- 上訴人
- 尖鎂達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蔡明豐
- 被上訴人
- 交通部台灣區國道新建工程局 設台北市○○○路○段一巷一號
- 法定代理人
- 鄭文隆 住台北市○○○路○段一巷一號五樓
- 被上訴人
- 九華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設台中市○○區○○街三五0號
- 法定代理人
- 謝陸雄
右當事人間確認債權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八十八年八月三十一日本院判決
,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繳納第三審裁判費,經本院裁定限期命其於七日內補正,上訴人業於八十八年十二月十三日收受該裁定正本,有送達證書存卷可按,茲已逾限,仍未遵行,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二、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本文,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第十二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