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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八十八年度上字第六六七號

確認債權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89 年 01 月 10 日

法官林丁寶蔡翁金針高鳳仙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八年度上字第六六七號

上訴人
尖鎂達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明豐
被上訴人
交通部台灣區國道新建工程局 設台北市○○○路○段一巷一號
法定代理人
鄭文隆 住台北市○○○路○段一巷一號五樓
被上訴人
九華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設台中市○○區○○街三五0號
法定代理人
謝陸雄

右當事人間確認債權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八十八年八月三十一日本院判決

,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繳納第三審裁判費,經本院裁定限期命其於七日內補正,上訴人業於八十八年十二月十三日收受該裁定正本,有送達證書存卷可按,茲已逾限,仍未遵行,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二、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本文,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第十二庭

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四十五元正。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一   月   十   日

                  審判長法 官 林 丁 寶

                     法 官 蔡 翁金 針

       法 官 高 鳳 仙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一    月   十一   日

                     書記官 黃 慶 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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