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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八十八年度上字第七一號

損害賠償等民事裁判日期 90 年 03 月 09 日

法官鄭雅萍吳謀焰許文章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八年度上字第七一號

上訴人
德盛電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乙○○
共同訴訟代理人
鍾開榮律師
上訴人
祥璋電業有限公司 設台北縣中和市○○路○段五二三巷四一
兼法定代理人
甲○○
被上訴人
中興電工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被上訴人
工三工業區
法定代理人
江義福
訴訟代理人
李鵬振

          謝明宏

          董坦衢

右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八十七年十月二十六日臺灣臺北地方

法院八十五年度訴字第二七四二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已於九十年三月六日言詞辯

論終結,茲以尚有調查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九十年四月十一日下午三時

,於本院第二十五法庭為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第十七庭

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三   月   九    日

                  審判長法 官 鄭 雅 萍

                     法 官 吳 謀 焰

                     法 官 許 文 章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三   月   十三   日

                     書記官 陳 明 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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