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八十八年度上字第七三三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89 年 02 月 29 日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判決 八十八年度上字第七三三號 上 訴 人 金富裕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進芳 被上訴人 甲○○ 住台北市○○街一0八號 訴訟代理人 劉文崇律師 複 代理人 許寶方律師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八十八年四月十四日臺灣臺北地 方法院八十八年度訴字第一一八三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事 實 甲、上訴人方面: 壹、聲明:求為判決: 一、原判決廢棄。 二、駁回被上訴人在第一審之訴。 貳、陳述:除與原判決記載相同者,茲引用之外,補稱: 一、上訴人於民國八十六年九月四日向被上訴人購買電子寵物五鍵恐龍二萬零一百六 十件(下稱系爭電子寵物),依約被上訴人應於同年月五日、六日分二次交貨或 於五日一次交貨,惟其遲至六日、七日始交貨,因而未能如期驗貨出口,而當時 電子寵物之價格係一日數跌,至影響價格甚巨。況系爭電子寵物品質有瑕疵,且 內含有電子寵物雞,非全為五鍵恐龍,又因有仿冒商標之嫌遭美國海關查扣,經 上訴人通知被上訴人出面解決,均置之不理,造成上訴人嚴重損失,自不得再請 求上訴人給付尾款。 二、上訴人於八十六年九月十二日又向被上訴人購買另批電子寵物十萬零八十件,並 支付定金一百萬元,被上訴人未如期出貨,上訴人乃於同年月十九日終止契約, 並請求返還定金一百萬元。故縱須給付系爭電子寵物尾款一百萬元,亦主張以上 開一百萬元定金抵銷。 參、證據:除援用第一審所提證據外,補提訂購單三紙、存證信函一紙、上訴人致被 上訴人函二紙、訴外人SEINO AIR GOAL TRANSPORTATION CO LTD及KDD COMERCIA L DE MANUFATURADOS LTDA致上訴人函為證。 乙、被上訴人方面: 壹、聲明:求為判決:上訴駁回。 貳、陳述:除與原判決記載相同者,茲引用之外,補稱: 一、上訴人主張被上訴人遲延交貨,系爭電子寵物品質有瑕疵,惟無法舉證以實其說 ,且上訴人於香港點收系爭電子寵物時未為任何保留,反於收貨逾一週後之八十 六年九月十五日立據承諾:「有關貨款之餘額新台幣壹佰萬元正,本公司於九月 二十日以前付清,若有延後願受法律訴訟」,足證上訴人所稱不實。 二、否認訴外人SEINO AIR GOAL TRANSPORTATION CO LTD及KDD COMERCIAL DE MANUF ATURADOS LTDA致上訴人函為真正。 三、被上訴人於八十六年九月十二日固曾收受上訴人給付另筆訂購單之定金一百萬元 ,惟因上訴人未依約於同年月十三日中午十二時前補足定金差額九十七萬元,被 上訴人乃依法解除契約,並沒收該筆定金,上訴人自不得再主張抵銷。 參、證據:援用第一審所提證據。 理 由 一、被上訴人主張:上訴人於八十六年九月四日以總價美金八萬零六百四十元,折合 新台幣二百三十二萬六千五百元,向伊買受電子寵物五鍵龍二萬零一百六十件, 並預付定金六十九萬元,餘款約定於驗貨後全數付清。伊依約於同年月五日、六 日各交付一萬零八十件,上訴人之法定代理人亦親赴香港驗貨,詎上訴人於收受 上開貨物後,遲至同年月八日始支付部分價金六十三萬九千五百元,餘款一百萬 元則未給付。經伊多次催討,上訴人始於八十七年九月十五日立據承諾於同年月 二十日前付清尾款一百萬元,屆期仍拒不給付等情,爰依民法第三百六十七條規 定,求為命上訴人給付一百萬元及自八十六年九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息百分之五計算利息之判決。 二、上訴人則以:兩造訂約時,系爭電子寵物之價格一日數跌,因被上訴人未如期依 約交貨,致影響價格甚巨,況所交付之電子寵物品質有瑕疵,又因有仿冒商標之 嫌遭美國海關查扣,造成伊嚴重損失,自不得再請求伊給付尾款;又伊向上訴人 訂購另批電子寵物,已付定金一百萬元,被上訴人亦未如期出貨,伊依法終止契 約,被上訴人應將定金返還,故縱認伊需付尾款一百萬元,亦主張與應返還定金 一百萬元之債權抵銷等語,資為抗辯。 三、經查,上訴人於八十六年九月四日以總價美金八萬零六百四十元,折合新台幣二 百三十二萬六千五百元,向被上訴人買受系爭電子寵物二萬零一百六十件,依約 被上訴人應於同年月五日全部出貨,或於同年月五日、六日各交付一萬零八十件 ,上訴人於訂約當日付定金六十九萬元,約定餘款於驗貨後付清,如貨物品質不 符,被上訴人須無條件、無異議退還全額定金,未按時(如期)交貨時,須無條 件返還雙倍之定金。嗣被上訴人如數交付系爭電子寵物,上訴人僅於同年月八日 給付六十三萬六千五百元,餘款一百萬元則約定於同年月九日給付,並約定該批 貨運往銷貨地,若無人洽購時,被上訴人願無條件接受退貨,並以原成交金額退 還。惟上訴人未依約給付上開一百萬元,乃於同年月十五日立據表明願於同年月 二十日前付清,然迄今未付。另上訴人又於同年月十二日以美金總價三十四萬四 千七百七十二元向被上訴人購買電子寵物十萬零八十件,已付定金一百萬元等事 實,為兩造所不爭執(見本院卷三二、四二頁),並有訂購單影本三紙、上訴人 允諾付款之字據一紙在卷可憑(見本院卷一○、一四、一五頁、原審卷一○頁) ,堪信為真實。茲應審究者為系爭電子寵物是否如期交貨?品質有無瑕疵?若未 如期交付,所造成之損害若干?能否以另筆定金抵銷?查:㈠上訴人主張系爭貨物遲至八十六年九月六日、七日始交付,品質有瑕疵,又因有 仿冒商標之嫌遭美國海關查扣,造成上訴人嚴重損失等情,固據提出其致被上訴 人函、訴外人SEINO AIR GOAL TRANSPORTATION CO LTD及KDD COMERCIAL DE MANUFATURADOS LTDA致上訴人函影本為證(見本院卷五○─五二、九三─九五頁 ),惟被上訴人否認各該文書為真正。按私文書之真正,如他造當事人有爭執者 ,舉證人必先證明其為真正,始有形式上之證據力,此觀民事訴訟法第三百五十 七條規定自明。本件上訴人既無法舉證證明上開信函為真正,自不能以之為系爭 貨物遲延交付及為仿冒品之證據。再上訴人於八十六年九月八日給付部分貨款六 十三萬六千五百元,並約定翌(九)日交付餘款一百萬元時,未提及被上訴人遲 延交付之事,有訂購單可憑(見本院卷四九頁),嗣上訴人未依約於九日給付尾 款一百萬元,於同年月十五日立據同意於同年月二十日付清一百萬元時,亦未提 及遲延交付,品質瑕疵,受有損害等事宜,有字據可按(見原審卷一○頁),是 被上訴人如有遲延交付及品質瑕疵之事宜,上訴人焉有於逾交貨期限九日後,仍 願給付全數貨款,而未為任何保留之理?況上訴人轉售系爭電子寵物之貨款均已 全數收齊,為其所自承(見本院卷六一頁),別無受有損害之證據,上訴人主張 受有損害云云,自不足採。 ㈡上訴人主張被上訴人於八十六年九月八日於系爭訂購單上附註「此批貨若運往銷 貨地,無人洽購,則本公司無條件接受退貨,並以原成交金額退還無異議。」等 語,即為其遲延交貨之證明,此為被上訴人所否認,上訴人未舉證證明無人洽購 ,又非請求被上訴人退還全數金額,自無本約定之適用。 ㈢上訴人又主張以他筆訂購單之定金抵銷云云。查除系爭電子寵物外,上訴人另於 八十六年九月十二日向被上訴人訂購他批電子寵物十萬零八十件,雙方約定「先 付訂金一百萬元,餘額九十七萬元於八十六年九月十三日中午十二時以前付清付 足訂金,餘額之貨款於驗貨及指定空運公司後付清。交貨日期為同年月十八、十 九、二十二、二十五日」,有訂購單可參(見本院卷一五頁),則上訴人應於八 十六年九月十三日前補足差額定金九十七萬元。惟上訴人未依約補足定金,為其 所不爭執,被上訴人主張於上訴人補足定金前,無交貨義務,即非無據。上訴人 以訂購之電子寵物品質曾有不良現象及被上訴人未能按時出貨為由「終止」買賣 契約,並請求返還已付之訂金(見本院卷一八頁),自屬於法不合。以此定金返 還債權執為抵銷抗辯,亦不足採。 四、綜上所述,被上訴人本於買賣契約,請求上訴人給付貨款一百萬元及自八十六年 九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遲延利息即為有理由。原審 判命上訴人如數給付,於法並無不合。上訴意旨聲明廢棄原判決,為無理由,應 予駁回其上訴。 五、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七十八 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二 月 二十九 日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黃 熙 嫣法 官 鄭 傑 夫法 官 蔡 芳 齡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三 月 三 日 書記官 蔡 錦 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