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八十八年度上字第九八二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89 年 02 月 15 日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八年度上字第九八二號 上 訴 人 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壢分行法定代理人 彭振蔚 訴訟代理人 謝佳蓉 被 上訴人 穩加冷凍食品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戊○○ 被 上訴人 丙○○○ 甲○○即 己○○ 辛○○ 庚○○ 丁○○ 乙○○ 徐正融(即允誠商行) 右當事人即給付借款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八 十九年三月八日下午二時五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五法庭另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二 月 十五 日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第十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鄭 雅 萍 法 官 吳 謀 焰 法 官 林 陳 松 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二 月 二十一 日 書記官 陳 明 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