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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八十八年度上易字第一三五號

第三人異議之訴民事裁判日期 89 年 05 月 09 日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八年度上易字第一三五號

聲請人
即被上訴人
億萬年金屬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建同

右聲請人因與相對人福祿不鏽鋼有限公司間請求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對於民國八十

九年一月十一日本院判決,聲請更正,本院更正如左:

主文

原判決正本事實欄甲上訴人方面、二陳述第㈠第二段及理由欄第一項、第四項關於「八十七年度執全字第二○二號」之記載,應更正為「八十七年度執全字第二四七號」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第十庭~B1審判長法官~B2法官~B3法官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B法院書記官 楊麗雪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五   月   九   日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五   月   七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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