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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八十八年度上易字第一三九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
    89 年 03 月 14 日
  • 法定代理人
    涂振發、陳滄德

  • 上訴人
    端強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上訴人
    香港商荷蘭營養女神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法人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八年度上易字第一三九號 上 訴 人  端強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涂振發 訴訟代理人  許士宦律師 複 代理人  周良貞律師 被 上訴人  香港商荷蘭營養女神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陳滄德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潘昭仙律師 蔡德揚律師 右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八 十八年四月七日下午三時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三法庭另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三   月  十四   日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第十五庭 ~B1    審判長法官 蘇永宜 ~B2       法官 ~B3       法官 蔡烱燉 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B法院書記官 張文惠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三   月   十六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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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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