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八十八年度上易字第一三九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89 年 03 月 14 日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八年度上易字第一三九號 上 訴 人 端強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涂振發 訴訟代理人 許士宦律師 複 代理人 周良貞律師 被 上訴人 香港商荷蘭營養女神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陳滄德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潘昭仙律師 蔡德揚律師 右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八 十八年四月七日下午三時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三法庭另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三 月 十四 日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第十五庭 ~B1 審判長法官 蘇永宜 ~B2 法官 ~B3 法官 蔡烱燉 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B法院書記官 張文惠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三 月 十六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