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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八十八年度上易字第三○一號

債務不履行民事裁判日期 89 年 11 月 14 日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八年度上易字第三○一號

上訴人
活儷國際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迎傑
訴訟代理人
張文聰
被上訴人
甲○○ 住台北縣板橋市○○路○段一00號二

右當事人間請求債務不履行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禁止陳敏榮為上訴人之訴訟代理人。

理由

一、本件上訴人所委任之訴訟代理人陳敏榮,因非律師,且未能證明係上訴人公司之員工,本院認其不適於代理本件訴訟。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十六庭~B1審判長法官 阮富枝~B2法官 王聖惠~B3法官 蕭忠仁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B法院書記官 陶美玲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一   月   十四  日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一   月   十四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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