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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八十八年上易字第三○九號

返還資金民事裁判日期 89 年 03 月 30 日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八年上易字第三○九號

上訴人
溫聲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鄒秋陽

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間返還資金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提出上訴理由狀,並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理 由 理由

一、按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一條規定,提起第二審上訴,應以上訴狀表明上訴理由,即應表明上開條文第二項所列各款事項。經查,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依法表明上訴理由,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提出上訴理由狀及繕本,其記載事項詳如附件所示。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四條之一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十四庭~B審判長法官 張劍男

~B法院書記官 黃 愛

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三   月   三十   日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三   月   三十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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