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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八十八年度上更㈡字第四五四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調整租金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
    89 年 06 月 23 日
  • 法定代理人
    林明成

  • 被上訴人
    大永興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八年度上更㈡字第四五四號 被上訴人   大永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明成 訴訟代理人  陳國雄律師 複 代理人  林秋萍律師 右被上訴人與甲○○間因調整租金事件,被上訴人為訴之追加,經核該追加部分訴訟 標的價額為新台幣 (下同)壹佰玖拾陸萬伍仟叁佰壹拾肆元,應徵裁判費貳萬玖仟肆 佰捌拾壹元,茲限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七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六   月  二十三  日 民事第三庭 ~B1    審判長法官 ~B2       法官 ~B3       法官 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B法院書記官 李秀英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六   月  二十三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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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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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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