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八十八年度上更㈡字第四五四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調整租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89 年 06 月 23 日
- 法定代理人林明成
- 被上訴人大永興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八年度上更㈡字第四五四號 被上訴人 大永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明成 訴訟代理人 陳國雄律師 複 代理人 林秋萍律師 右被上訴人與甲○○間因調整租金事件,被上訴人為訴之追加,經核該追加部分訴訟 標的價額為新台幣 (下同)壹佰玖拾陸萬伍仟叁佰壹拾肆元,應徵裁判費貳萬玖仟肆 佰捌拾壹元,茲限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七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六 月 二十三 日 民事第三庭 ~B1 審判長法官 ~B2 法官 ~B3 法官 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B法院書記官 李秀英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六 月 二十三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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