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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八十八年度上更㈠字第三七八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確認債權存在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
    89 年 03 月 07 日
  • 法官
    尤豐彥魏麗娟楊莉莉
  • 法定代理人
    林琮卿、李茂生

  • 上訴人
    大同股份有限公司嘉義分公司法人
  • 被上訴人
    佳總興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八年度上更㈠字第三七八號 上 訴 人 大同股份有限公司嘉義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琮卿 訴訟代理人 王崑斗 曾長興 被 上訴人 佳總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茂生 訴訟代理人 林良財律師 複 代理人 何惠心律師 右當事人間確認債權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八十六年七月三十一日台灣桃園 地方法院八十五年度訴字第八九○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經判決後,最高法院發回 更審,本院已於八十九年二月二十二日言詞辯論終結。 茲因尚有調查必要,爰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法官尤豐彥為受命法官,再行準備程 序,調查證據及試行和解,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三   月   七   日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尤 豐 彥 法 官 魏 麗 娟 法 官 楊 莉 莉 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三   月   七   日 書記官 蕭 秀 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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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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