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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八十八年度上更㈠字第四一八號

給付買賣價金民事裁判日期 90 年 02 月 07 日

法官林丁寶林恩山蔡翁金針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八年度上更㈠字第四一八號

上訴人
高源紡織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志高
訴訟代理人
葉子瑋律師
被上訴人
讚悅企業有限公司 設台北市○○路十七號九樓
法定代理人
彭朝馨 住台北市○○路十七號九樓

右當事人間給付買賣價金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十二日本院第二

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按對於財產權上訴之第二審判決,如因上訴所得受之利益不逾新台幣(下同)一百萬元者,不得上訴。又對於不得上訴之判決而上訴者,原第二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六十六條第一項、第四百八十一條、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本件上訴人所得受之利益未逾一百萬元,自在不得上訴之列。爰並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第十二庭

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七   日

    審判長法 官 林 丁 寶

       法 官 林 恩 山

       法 官 蔡 翁金 針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八   日

                     書記官 徐 淑 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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