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臺灣高等法院八十八年度海商上字第一四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
    90 年 12 月 19 日
  • 法官
    林敬修劉勝吉黃騰耀

  • 當事人
    普羅美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快桅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八年度海商上字第一四號 上 訴 人  普羅美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俊玲 被 上訴 人  台灣快桅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伊博生 右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年十一月六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 如左: 主 文 原判決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上訴人普羅美企業有限公司」之記載,應更正為「上訴 人普羅美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 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二   月   十九   日 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林 敬 修 法 官 劉 勝 吉 法 官 黃 騰 耀 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四 十五元正。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二   月   廿四   日 書記官 楊 麗 雪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高等法院八十八年度海商上字…」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