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八十八年度海商上字第一四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90 年 12 月 19 日
- 法官林敬修、劉勝吉、黃騰耀
- 當事人普羅美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快桅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八年度海商上字第一四號 上 訴 人 普羅美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俊玲 被 上訴 人 台灣快桅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伊博生 右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年十一月六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 如左: 主 文 原判決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上訴人普羅美企業有限公司」之記載,應更正為「上訴 人普羅美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 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二 月 十九 日 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林 敬 修 法 官 劉 勝 吉 法 官 黃 騰 耀 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四 十五元正。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二 月 廿四 日 書記官 楊 麗 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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