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八十八年度海商上字第一四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八年度海商上字第一四號
- 上訴人
- 普羅美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俊玲
- 被上訴人
- 台灣快桅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伊博生
右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年十一月六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
如左:
主文
原判決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上訴人普羅美企業有限公司」之記載,應更正為「上訴人普羅美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十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