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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八十八年度海商上字第二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89 年 02 月 29 日

法官洪仁嘉顧錦才湯美玉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八年度海商上字第二號

上訴人
台灣省青果運銷合作社
法定代理人
鄭祈全
訴訟代理人
徐秀鳳律師
訴訟代理人
蔡奮鯨律師
複代理人
蔡鎮隆律師
被上訴人
日大船務股份有限公司 設高雄市前鎮區○○○○路十三號
法定代理人
張志育
訴訟代理人
林昇格律師
複代理人
黃維倫律師
複代理人
何怡萱律師
被上訴人
金道金船務代理有限公司 設台北市○○路一二九號十一樓之二
法定代理人
林振國
訴訟代理人
程學文律師
黃惠玲        住台北市○○○路○段一三三之二號二樓

右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八

十九年三月十七日上午十時四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三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第一庭

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二   月  二十九  日

                 審判長法 官 洪 仁 嘉

                    法 官 顧 錦 才

                    法 官 湯 美 玉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三   月   二   日

                    書記官 蕭 秀 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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