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八十八年度海商上更㈠字第六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八年度海商上更㈠字第六號
- 上訴人
- 信榮通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兆喜
- 上訴人
- 建恒海運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施文科
- 被上訴人
- 新藝纖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謝耀旗
右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年十一月六日所為之判決,被上訴人聲請
更正,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關於「建恆海運股份有限公司」之記載,應更正為「建恒海運股份有限公司」。
理由
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查本件案卷資料記載上訴人為建恆海運股份有限公司,惟其公司登記事項卡記載公司名稱實為「建恒海運股份有限公司」,有登記事項卡可按,被上訴人以本院前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聲請更正,尚無不合。
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五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