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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八十八年度海商上更㈠字第六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91 年 05 月 29 日

法官黃熙嫣詹文馨鄭傑夫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八年度海商上更㈠字第六號

上訴人
信榮通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兆喜
上訴人
建恒海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文科
被上訴人
新藝纖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耀旗

右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年十一月六日所為之判決,被上訴人聲請

更正,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關於「建恆海運股份有限公司」之記載,應更正為「建恒海運股份有限公司」。

理由

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查本件案卷資料記載上訴人為建恆海運股份有限公司,惟其公司登記事項卡記載公司名稱實為「建恒海運股份有限公司」,有登記事項卡可按,被上訴人以本院前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聲請更正,尚無不合。

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五庭

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四十五元正。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五   月  二十九  日

                   審判長法 官 黃 熙 嫣

   法 官 詹 文 馨

法 官 鄭 傑 夫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五   月  三十一  日

                      書記官 劉 家 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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