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2 分鐘讀完全文 756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八十八年度重上字第二二八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89 年 01 月 04 日

法官阮富枝王聖惠周美月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八年度重上字第二二八號

上訴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辜濂松
被上訴人
乙○○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八十八年十月二十六日本院第二

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按提起民事第三審上訴,應於上訴狀內表明上訴理由,其上訴狀內未表明上訴理由者,上訴人應於提起上訴後二十日內,提出理由書於原第二審法院;未提出者,法院毋庸命其補正,由第二審法院以裁定駁回,此觀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一條第一項之規定自明。本件上訴人於民國八十八年十二月六日提起第三審上訴,未於上訴狀內表明上訴理由,迄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其上訴顯難認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一條第一項後段、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第十六庭

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四十五元正。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一   月   四   日

                 審判長法 官 阮 富 枝

                    法 官 王 聖 惠

                 法 官 周 美 月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一   月   六   日

                     書記官 殷 丹 妮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八十八年度重上字第二二八號於民國 89 年 01 月 04 日裁判,案由為清償借款,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