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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八十八年度重上字第二八號

返還價金民事裁判日期 90 年 10 月 05 日

法官黃熙嫣詹文馨鄭傑夫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八年度重上字第二八號

上訴人
綠堡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戴萬鐘
上訴人
己○○
被上訴人
戊○○

         丁○○

         乙○○

         甲○○

         庚○○

         丙○○

右當事人間返還價金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年九月五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

更正如左: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第二項中關於「被上訴人之聲明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記載,應更正為「上訴人之聲明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由

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查本院前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五庭

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四十五元正。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   月   五   日

    審判長法 官 黃 熙 嫣

       法 官 詹 文 馨

       法 官 鄭 傑 夫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   月   十一  日

                     書記官 劉 家 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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