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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八十八年度重上字第三四八號

返還價金民事裁判日期 91 年 07 月 01 日

法官張劍男蔡芳齡蘇芹英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八年度重上字第三四八號

上訴人
甲○○
上訴人
乙○○○
上訴人
丙○○
上訴人
癸○○
被上訴人
慶運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淞溉
被上訴人
庚○○

         戊○○

         己○○

         辛○○

         子○○

         壬○○

         丁○○

右當事人間因返還價金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

九十一年七月二十九日上午十時在本院第二十五法庭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民事第十四庭

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七   月  一  日

                   審判長法 官 張 劍 男

                      法 官 蔡 芳 齡

                      法 官 蘇 芹 英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六   月  二十九  日

                      書記官 黃 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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