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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八十八年度重訴字第一○九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91 年 11 月 28 日

法官張宗權陳永昌蕭艿菁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八年度重訴字第一○九號

原告
新永達汽車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協德
被告
乙○○

        甲○○

右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院於八十八年十二月二十二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本院前以被告涉有背信犯罪嫌疑,影響於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經於八十八年十二月二十二日裁定命在刑事訴訟終結,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

二、茲查該刑事訴訟案件,業經本院九十一年度上更㈡字第一五0號刑事判決確定,有該刑事卷可稽。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六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三庭

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四十五元正。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一   月  二十八  日

    審判長法 官 張 宗 權

     法 官 陳 永 昌

      法 官 蕭 艿 菁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一   月  二十九  日

書記官 尤 峰 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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