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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八十八年度重訴字第八十九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89 年 01 月 31 日

法官蘇永宜陳昆煇何菁莪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八年度重訴字第八十九號

原告
晨照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乙○○
原告
己○○
原告
戊○○
原告
甲○○
原告
丙○○
右六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詹文凱律師
被   告  丁○○      住台北市○○區○○街二十四號一樓
訴訟代理人  余鐘柳律師

右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於本院八十七年度上訴字第二四一七號丁○○等偽造文書案件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由

一、查本件被告涉有偽造文書犯罪嫌疑,經最高法院審理中,該犯罪嫌疑,確有影響於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非俟刑事訴訟終結,其民事訴訟即無由判斷,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三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第十五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四十五元正。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一   月  三十一  日

                 審判長法 官 蘇 永 宜

      法 官 陳 昆 煇

法 官 何 菁 莪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二   月   二   日

                    書記官 李 卓 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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