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八十八年度重訴字第八十九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八年度重訴字第八十九號
- 原告
- 晨照股份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乙○○
- 原告
- 己○○
- 原告
- 戊○○
- 原告
- 甲○○
- 原告
- 丙○○
- 右六人共同
- 訴訟代理人 詹文凱律師
- 被 告 丁○○ 住台北市○○區○○街二十四號一樓
- 訴訟代理人 余鐘柳律師
右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於本院八十七年度上訴字第二四一七號丁○○等偽造文書案件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由
一、查本件被告涉有偽造文書犯罪嫌疑,經最高法院審理中,該犯罪嫌疑,確有影響於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非俟刑事訴訟終結,其民事訴訟即無由判斷,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三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第十五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