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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八十九年度上易字第五四一號

返還無權占有民事裁判日期 91 年 01 月 24 日

法官吳謙仁蘇瑞華魏大喨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上易字第五四一號

上訴人
甲○○
被上訴人
瑋華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乙○○

右當事人間返還無權占有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年十月三十一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

應更正如左:

主文

原判決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兼法定代理人李渝生」記載,應更正為「兼法定代理人乙○○」。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九庭

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四十五元正。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一   月  二十四  日

    審判長法 官 吳 謙 仁

       法 官 蘇 瑞 華

        法 官 魏 大 喨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一   月  二十五  日

                    書記官 姚 麗 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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