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八十九年度上易字第五四一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上易字第五四一號
- 上訴人
- 甲○○
- 被上訴人
- 瑋華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乙○○
右當事人間返還無權占有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年十月三十一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
應更正如左:
主文
原判決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兼法定代理人李渝生」記載,應更正為「兼法定代理人乙○○」。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九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