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八十九年度上更字第三九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上更字第三九號
- 上訴人
- 即被上訴人
- 香港商凱索企業有限公司(KEISO. ENTERPRISES LTD.)
- 法定代理人
- 甲 ○
- 上訴人
- 協榮航業股份有限公司
- 被上訴人
- 鴻泰木業股份有限公司
右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一年二月五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
均應更正如左: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香港商凱索企業有限公司地址「香港哈吉森大廈一五0一室」記載,應更正為「香港皇后大道中五號衡怡大廈二三○六室(Suite 2306,Henley Building,5 Queen s Road Central,Hong Kong」。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八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