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八十九年度上更㈠字第四○六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上更㈠字第四○六號
- 上訴人
- 財洋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高大峰
- 法定代理人
- 李蔡金枝
右當事人間給付貨款等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年四月十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
如左:
主文
原判決正本第十一頁法官簽名欄中關於「王淇梓」之記載,應更正為「黃豐澤」。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民事第八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