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八十九年度上字第一○二七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上字第一○二七號
- 上訴人
- 即被上訴人
- 鈞讚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建鈞
- 被上訴人
- 淯湶彩色印刷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劉淑禎
- 上訴人
- 天幕彩色印刷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劉溢煉
右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年五月十五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
如左:
主文
原判決正本中關於淯湶彩色印刷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劉淑楨」之記載,應更正為「劉淑禎」。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十六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