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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八十九年度上字第一一二○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90 年 03 月 05 日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上字第一一二○號

上訴人
寶食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宋麗慧 住台北市○○街三八巷一八弄九之一號一樓
訴訟代理人
陳永誠律師
被上訴人
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設台北市○○○路○段十三號十
法定代理人
吳東賢 住台北市○○○路○段十三號十樓
訴訟代理人
林昇格律師
複代理人
黃恩旭律師

右當事人間因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核其訴訟標的金額壹佰壹拾萬元(新台

幣,下同),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壹萬陸仟伍佰零參元,除已繳一壹萬壹仟零壹元外,

其餘伍仟伍佰零貳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五日內,如數逕向本

院補繳,特此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第十三庭~B1審判長法官~B2法官~B3法官

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B法院書記官 曹聖德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三   月   五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三   月   四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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