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八十九年度上字第一一四三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上字第一一四三號
- 上訴人
- 富新機械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甲○○
- 上訴人
- 三幟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乙○○○
- 上訴人
- 丁○○
丙○○
右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戊○○間遷讓房屋事件,不服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核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下同)貳佰陸拾貳萬元,應徵第三審裁判費參萬玖仟參佰零參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伍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第十三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