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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八十九年度上字第一二四六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93 年 07 月 13 日

法官黃熙嫣鄭傑夫陳介源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上字第一二四六號

上訴人
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高雄榮民技術勞務中心
法定代理人
張新麟
訴訟代理人
李昌明律師
訴訟代理人
湯阿根律師
被上訴人
德發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文德
訴訟代理人
吳美津律師
被上訴人
絮發水電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瑞發
訴訟代理人
林家駿律師
複代理人
羅惠民律師
被上訴人
發大興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金英

當事人間因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

國九十三年八月三十一日下午二時四十五分在本院第九法庭續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民事第十二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七   月   十三   日

                 審判長法 官 黃 熙 嫣

                    法 官 鄭 傑 夫

                    法 官 陳 介 源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七   月   二十   日

                    書記官 瑣 瑞 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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