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八十九年度上字第一三九一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上字第一三九一號
- 上訴人
- 高堃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永河
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間返還價金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年十月二十
三日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核其訴訟標的金額及價額為新臺幣(下同)肆佰肆
拾叁萬貳仟元,第三審應徵裁判費陸萬陸仟肆佰捌拾叁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
十一條、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七日內,如數
逕向本院補繳,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第十七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