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89年度上字第40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102 年 11 月 22 日
- 法官蕭艿菁、黃豐澤、林麗玲
- 法定代理人林秀蘭
- 上訴人華邦空間資訊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上訴人鄭淑月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89年度上字第401號上 訴 人 華邦空間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秀蘭 訴訟代理人 趙國生律師 被上訴人 鄭淑月 施宣賢 共同訴訟代理人 郭芳宜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九十年七月三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本院前以被上訴人是否已清償上訴人受讓之系爭借款債權新臺幣三百萬元,應視被上訴人鄭淑月之支票背書印文是否遭陳傳生、李國恩、吳增輝共同偽造為據,裁定命在陳傳生、李國恩、吳增輝被訴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八十七年度訴字第一九○三號偽造文書案件刑事訴訟終結以前停止訴訟程序。 二、茲查明該刑事案件業已終結,有本院100年度重上更(四) 字第33號刑事判決可稽。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2 日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蕭艿菁 法 官 黃豐澤 法 官 林麗玲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5 日書記官 鄭靜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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