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八十九年度上字第五一五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上字第五一五號
- 上訴人
- 鴻鎮鋼鐵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劉鴻銘
右上訴人因與新世紀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
年十二月十一日本院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繳納第三審裁判費,經本院裁定限期命其於七日內補正,上訴人業於九十一年二月七日收受該裁定正本,有送達證書存卷可按,茲已逾限,仍未遵行,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二、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爰裁定如主文。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第十一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