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八十九年度上字第五七五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上字第五七五號
- 上訴人
- 江陵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阿順
- 上訴人
- 丙○○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林雯澤律師
- 被上訴人
- 庚○○ 住台北縣新店市○○○路四十二號二樓
戊○○ 住台北縣新店市○○○路四十六之一號九樓
甲○○ 住台北縣新店市○○○路四十六之五號十一樓
乙○○○
己○○ 住台北縣新店市○○○路四十六之四號八樓
辛○○ 住台北縣新店市○○○路四十六之二號九樓
丁○○ 住台北市○○路○段一○五巷十五號三樓
右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十二日所為之判決,其正
本應更正如左:
主文
原判決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兼法定代理人 林阿順」之記載,應更正為「法定代理人 林阿順」。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台灣高等法院民事第十七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