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八十九年度上字第五七五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上字第五七五號
- 上訴人
- 江陵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阿順
- 上訴人
- 丙○○
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庚○○、戊○○、甲○○、乙○○○、己○○、辛○○、丁○○
等七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核其訴訟標的
金額新台幣(下同)貳佰肆拾萬元整,第三審應徵裁判費參萬陸仟元,未據上訴人繳
納;又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六十六條之一第一項規定,對於第二審判決上訴,上訴人
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上訴人提起上訴並未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第四百六十六條之一第一項規定
,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十日內補正,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第十七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