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八十九年度上字第五九九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上字第五九九號
- 上訴人
- 中華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沈慶京
- 被上訴人
- 龍九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美娟
- 被上訴人
- 鐘黃蓮即佳明水電工程行
右當事人間履行契約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年三月二十七日本院第二審判決
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按提起第三審上訴,應於第二審判決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如逾上訴期間者,原第二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四百四十條及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本件第二審判決係於民國(下同)九十年四月三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可稽(見本院八十九年度上字第五九九號卷一○七至一一一頁),上訴期間自判決送達之翌日起,算至同年月二十三日屆滿,詎上訴人竟遲至同年月二十六日始提起上訴,核已逾上開不變期間,其上訴即非合法,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一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第十三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