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八十九年度上字第七○三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價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90 年 09 月 25 日
- 法官林鄉誠、陳駿璧、謝碧莉
- 法定代理人鄭天正
- 當事人甲○○、宏璟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上字第七○三號 上 訴 人 甲○○ 被上訴人 宏璟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天正 複 代理人 張梅音 右當事人間因返還價金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 九十年十月十一日下午三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一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二十五 日 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林 鄉 誠 法 官 陳 駿 璧 法 官 謝 碧 莉 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二十七 日 書記官 丁 華 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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