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八十九年度上字第九五九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報酬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90 年 02 月 23 日
- 法官鄭三源、黃豐澤、王淇梓
- 當事人力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甲○○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上字第九五九號 上 訴 人 力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崇仁 訴訟代理人 李 旦律師 被上訴人 甲○○ 右當事人間給付報酬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月三十一日本院第二審判 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按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六十六條第一項規定,對於財產權訴訟之第二審判決,如因上訴 所得受之利益不逾新台幣一百萬元者,不得上訴。又對於不得上訴之判決而上訴者, 原第二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 文。本件上訴人因上訴所得受之利益未逾新台幣一百萬元,自在不得上訴之列。爰依 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二十三 日 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鄭 三 源 法 官 黃 豐 澤 法 官 王 淇 梓 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二十六 日 書記官 張 美 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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