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410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八十九年度勞上易字第二0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90 年 04 月 10 日

法官鄭雅萍許文章吳謀焰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勞上易字第二0號

上訴人
即附帶被上訴人
邱創文 (即中泰企業社)
即附帶上訴人
甲○○

右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

國九十年四月十七日上午十時二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七法庭另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第十七庭

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四   月   十   日

                  審判長法 官 鄭 雅 萍

                     法 官 許 文 章

                     法 官 吳 謀 焰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四   月   十二  日

                     書記官 黃 瑞 芬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高等法院八十九年度勞上易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